鳳凰縣法院首次適用“彩禮新規”調解一起彩禮返還糾紛
湘西網3月11日訊(吳文佳 田紅芳)近日,鳳凰縣人民法院首次適用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2024年2月1日施行,以下簡稱“彩禮新規”),成功調解一起涉及彩禮返還的婚約財產糾紛,當事人及時返還14.5萬元彩禮及“五金”。
2021年11月,原告張某(男)與被告田某(女)經媒人介紹相識后戀愛。2022年2月,兩人訂婚,張某按要求給予田某16.8萬元彩禮及價值3.27萬元“五金”首飾,田某現金回禮1.8萬元。2023年9月10日,張某再次按照田某要求給付8.8萬元的彩禮,田某回禮1萬元。2023年10月4日,兩人舉辦婚禮,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。后期因性格不合,張某提出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,并訴至鳳凰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田某返還彩禮及“五金”。
鳳凰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收到案件后,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。調解過程中,承辦法官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,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,結合《民法典》以及“彩禮新規”的內容向雙方當事人進行“普法”,并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行釋法明理。日前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,田某自愿返還張某14.5萬元彩禮及“五金”。現田某已履行完畢,該起矛盾糾紛得到平息化解。
法官說法:
一、遭遇借彩禮索取財物怎么辦?司法解釋明確指出,一方以婚姻為名借彩禮索取財物,另一方要求返還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二、離婚了,彩禮還不還?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,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。但是,在“閃婚”“閃離”的情況下,法院會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彩禮數額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
三、“分手”時還未登記結婚,彩禮怎么辦?這種情況下,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,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“夫妻之實”,應當根據相關實際情況和事實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
